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您信賴的法律專家,受理各種案件。 咨詢熱線:0551-65600055
【處理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
高正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刑辯分所副主任、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
花文靜,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網絡犯罪辯護部主任
【案件情況】
2020年11月,犯罪嫌疑人A某聯系A某姐姐、C某、D某,將A某姐姐路虎車以租車為由開出。后A某四人將車子準備賣給二手車商E某,期間E某要求A某提供其姐姐的車輛買賣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A某四人商量以租車需要身份證明為由從A某姐姐處騙得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并偽造車輛買賣授權書簽字。最終,A某以16.2萬價格將汽車賣給二手車商E某,實際到賬6.2萬。
后A某姐姐在未告知A某的情況下,通過GPS定位找到路虎車,使用備用鑰匙將車開走,致二手車商E某報案。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先后刑事拘留A某、C某、D某。
【辦案經過】
1.2021年1月6日,A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擬指控A某等4人以路虎車抵押詐騙6.2萬;
2.2021年2月1日,A某近親屬在屢次找人被騙,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慕名到金亞太律所委托高正綱、花文靜律師介入;
3.高正綱、花文靜律師多次會見A某,并和公安、檢察官多次溝通,認為本案A某名為賣車實為抵押,E某損失非A某造成,且A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交不批捕意見;2021年2月8日,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A某不批捕,被取保候審;
4.2022年2月,公安機關堅持對A某等人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A某續保;高正綱、花文靜律師第一時間閱卷,經論證,認為A某不構成犯罪,提交建議不起訴辯護意見;
5.2023年2月,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不構成犯罪,要求公安機關撤回審查起訴;
6.2024年,A某強制措施到期,無罪。
【律師寄語】
高正綱:三年前,因詐騙被刑拘,有人勸他認罪退錢判緩
三年后,無罪辯護成功,我們用專業還他一生清白
花文靜: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堅持到底,就是勝利。
撰文丨花文靜、高正綱
編輯丨代娜娜
審核丨陶鴻 曹富樂
【A某拘留證】
【A某不批捕通知書】
【A某釋放證明】
【A某無犯罪記錄證明】
【辯護意見】
不起訴意見書
—A某涉嫌詐騙一案
尊敬的檢察官: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A某及其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一審辯護律師,依法參與本案訴訟。經閱卷,聽取A某陳述后,辯護人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且行為人行為與被害人遭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上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綜合全案事實,A某未虛構事實,E某也未陷入錯誤認識,E某交付抵押款并取得車輛,未有任何損失。A某姐姐自行開走車輛,造成E某損失,A某姐姐與A某無共謀,E某損失與A某行為之間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且A某的行為是典型的表見代理,可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綜上,懇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具體理由如下:
一、A某未虛構事實,合同行為系抵押而非出賣
(一)二手車買賣合同載明兩個賣車價格,違背常識
在案二手車買賣合同雖然名為買賣,但實為抵押,體現在金額明顯低于正常的涉案路虎車市場價,且一份買賣合同兩個買賣價格明顯違背常識。證據分析如下:
1.二手車買賣合同存在的問題
二手車買賣合同(證據卷P109)有兩個車輛價格,一個是7萬,一個是16.2萬,但16.2萬是補充條款,其字體明顯與合同其他內容不一致,且沒有經過按手印確認,真實性存疑,不能排除是簽訂合同之后補充的內容。
2.小1、小2、A某均供述合同約定的價格為7萬元
小1供述(證據卷P24):“為什么合同上寫的車輛價格是7萬元?這個說過A某和E某他們談得,因為A某一直說今晚非常急要用錢,所以就提出先在買賣合同上寫7萬元,其實這個是定金,實際賣車價格是16.2萬元”;(證據卷P27):“于是A某和E某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的內容是小2寫的,合同上面寫的車輛買賣價格是7萬元,但是這是定金的錢,因為當時沒有車輛登記證書,所以只寫了7萬元”
小2供述(證據卷P50-51):“于是A某和E某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的內容是我寫的,因為當時沒有車輛登記證書,所以只寫了7萬元”;(證據卷P54):“為什么合同上寫的車輛價格是7萬元?這個是A某和E某談好的,最開始的時候,因為A某沒有車輛登記證書,所以E某不愿意給定金,但是A某一直說今晚非常急要用錢,所以就提出先在買賣合同上寫7萬元。”
A某供述(證據卷P13):“收車人也同意我跟他先簽訂一個7萬元的車輛買賣合同。”
3.被害人E某陳述簽訂合同的時間與金額與其他證據相矛盾
E某陳述是第二天才簽訂的合同,如E某陳述(證據卷P62):“2020年11月19日23時左右,經同行介紹一個客戶想將他的一輛白色路虎牌,車號為皖A3SD03的二手車賣給我公司,當時因為天黑了,我怕有些車況的細節看不清,于是我就說將車先放在我這,我明天上午看完車況之后再商量價格。他說可以,但是先讓我支付20000元定金,于是我通過微信轉給了這個賣家A某,11月20日上午我看完車況之后,與A某聯系,A某說再讓我轉42000元,加上昨晚轉的20000元,合計62000元作為定金,于是我們簽訂了買賣合同。”
E某陳述合同車價是17萬,如E某陳述(證據卷P63):“合同簽訂的詳細情況?買賣合同是在南崗汽車西站附近簽訂的,定金為62000元,總車價170000元。”
4.A某供述是抵押貸款
A某供述(證據卷P8):“因為我在2020年11月份私自拿我姐姐A某姐姐抵押給別人搞錢······”(證據卷P9):“你抵押給別人的車子是什么車子?是一個白色的路虎汽車,車主是我姐姐A某。”
(二)轉賬金額與約定金額不符,違背常情
既然是賣車,且A某與E某確定了定金價格是7萬,為何在兩次轉賬時,直接扣除8000元。如是真實的賣車,賣家應該足額支付買家定金或購車款,故本案名為賣車,實為抵押貸款。證據如下:
小2供述(證據卷P50):“接著E某就跟A某談價格,最后談的價格是16.2萬元······A某就提出來先給7萬元的定金,E某就說那就先轉2萬元做定金,明天早上七點半再把剩下的定金補給他。”
小1供述(證據卷P24):“后來一番商議,E某就說那就先轉個2萬元做定金,明天早上七點半再把剩下的定金補給他。”
綜上,如7萬是定金,小2、小1均供述,先轉2萬,剩下的次日早上轉賬,那么轉賬時為什么扣掉8000元?
(三)扣除的7000元是抵押貸款的利息
E某作為二手車經營人員,熟悉二手車交易流程、規則。如雙方約定是賣車,即便是支付定金,也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7萬定金,本案直接拿走8000元,是“砍頭息”還是“高利貸”。證據如下:
A某供述(證據卷P8-9):“我們商議我需要7萬元,對方還問我是到手7萬元,還是放款7萬元,之后我選擇放款7萬元······我跟買車人約定的賣車的定金價格為6.2萬元,當晚買車的人給我通過微信轉了2萬元,(當時我還直接給了“小斌”1000元的好處費),我們還約定第二天給我轉賬余下的4.2萬元(其中買車人扣掉7000元的利息和給中介的1000元中介費)。第二天早上7時許,我微信上就收到了賣車人給我轉賬的4.2萬元。”
小1供述(證據卷P21-22):“2020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A某找到我說可認識抵押車的人,我就答應幫他去問一下,后天我在當天通過朋友就找到了中介小2,拜托他幫A某找能夠辦理抵押車的人,后來小2找到了收車的人,我們帶著小2去了三里街那邊看車,對方說中介費7000元。”
本案,E某明知通過民事途徑無法滿足其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和對規則的熟悉,控告A某涉嫌詐騙,A某及其家人難免會受此脅迫,向E某支付遠超出法律規定的本金及利息,以達成所謂的與“被害人”的諒解。那么司法機關可能會成為E某“砍頭息”、“高利貸”的催收工具。
(四)涉案車輛上有大量A某姐姐私人物品,違背常理
實踐中,賣車的人會把車輛上私人物品清理干凈,二手車商也會和車主確認車上是否有私人物品。但A某姐姐提供的車輛內部照片顯示,涉案車輛多處存放有A某姐姐個人物品,明顯與賣車的情況不符。如車上有A某姐姐的帽子、靠枕、充電寶、文件等,后備箱還有玻璃水等三箱物品,且副駕駛儲物盒也有大量物品,甚至車上還有A某姐姐的挪車號碼牌,上面有A某姐姐的手機號碼。
二、E某未陷入真正的錯誤認識,本案真正的被騙對象是A某姐姐
被害人沒有錯誤認識,意味著被害人并未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但是,被害人卻基于自由意志,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自己的法益。立足于自由刑法,基于尊重被害人自我決定的自由,該受損害的法益沒有必要受刑法規范的保護。
(一)E某未陷入真正的錯誤認識
本案,E某作為二手車經營人員,明知冒用近親屬授權,將近親屬的車輛出售、抵押的情況頻發,為何沒有去核實授權委托書的真偽,而給A某簽訂合同?是基于錯誤認知交付錢款,還是基于“砍頭息”“高利貸”帶來的高額利潤?E某本人是否在想著,通過善意取得涉案車輛的情況下,怎么也不會“吃虧”,但沒想到半路殺出A某姐姐,才導致“損失”?
(二)本案真正的被騙對象不是E某,而是A某姐姐
A某姐姐證言(證據卷P67):“你今天來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警一隊有什么事嗎?我是來反映我的車子被人騙走的事情。”
根據余志華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494號)裁判摘要:被告人兩次都是通過口頭合同將車輛騙來后進行典當,進而非法占有典當后的錢款,受騙的真正被害方是汽車所有人而非典當公司。
回到本案,無論A某賣車(抵押車)的行為是否有A某姐姐的授權,E某實際占有涉案路虎車,且此路虎車的價值遠遠超出E某(車行)所已經支付的對價。A某姐姐作為汽車所有人,才是真正被騙的人,鑒于A某和A某姐姐是親姐弟關系(近親屬),而且A某姐姐已經將被騙的路虎車找回,A某姐姐本人沒有要追究A某責任的意思表示。
三、即便A某是賣車,E某已取得涉案車輛,并實際占有該車輛,沒有經濟損失
A某一直堅持是抵押車,但即便本案真是賣車,中介小2、E某及在場的小1、張家琛均明知涉案路虎車不是A某所有,而是A某姐姐A某姐姐的車,且A某在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時,使用的是真實的姓名、電話、身份信息準確無誤。E某交付了定金,A某交付了車輛,此時E某已經實際占有車輛,E某并未遭受任何財產損失。
本案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既有E某個人事情耽誤,也有A某姐姐私自開走涉案車輛。但不管是哪方原因,責任不在于A某。如E某陳述(證據卷P62):“我讓他預約銀行辦理車貸還款手續,車先放在我這里,后因為我個人事情耽誤,12月24日,我發現我停在車庫的車不在了。”
即便認定A某違約,E某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在案二手車買賣合同清楚、明確,對于違約責任也有具體的規定,如(證據 P109):“賣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導致交易不成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有效期為3天,逾期視為違約······”
綜上,E某完全可以直接通過仲裁或者民事訴訟途徑挽回損失,A某的行為沒有造成E某實際損失。
四、本案存在介入因素,E某遭受財產損失的結果和A某的先行行為之間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在詐騙類犯罪的案件中,最終的閉環是“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損失”,且遭受損失與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之間應存在因果關系。本案,E某的損失是由A某姐姐把車開走的行為導致,A某姐姐和A某不存在合謀,因此A某姐姐該行為的結果不應由A某承擔責任。
(一)E某報警的原因是車輛丟失,但A某姐姐自行開走涉案車輛的行為與A某無關
E某陳述(證據卷P62):“你今天來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井崗派出所有什么事嗎?我是做二手車的,我收的一輛車被人偷走了,來報案。”(證據卷P63):“在你們簽訂買賣合同后是誰將車開走的?我不清楚,我將車停在車庫沒動過。”
E某因為車輛丟失報警,但涉案車輛停放的位置A某并不清楚,A某姐姐私自開走車輛的行為,是獨立的行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A某與A某姐姐共謀。
(二)即便認定E某存在經濟損失,其損失結果與A某的欺騙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E某陳述(證據卷P62):“你將車停放在哪里的?我將車停放在蜀山區電商園二期地下車庫負二層的車庫里,我沒有告訴A某車放在哪里。”
A某姐姐證言(證據卷P67-68):“因為我的車輛是抵押車,在銀行里面有貸款,我就通過銀行查詢了汽車軌跡,發現車子停到大鋪頭附近,于是我就去找車,發現車子被停在一個停車場里面,這時候我才知道我被騙了。后來我就把車開走了。”
E某從未將涉案路虎車停靠位置告訴A某,A某姐姐是通過銀行查詢汽車軌跡找到涉案路虎車,A某姐姐并未同A某共謀開走車輛。A某姐姐開走車輛的行為直接導致E某遭受損失,A某不知道車輛的具體位置,也不知道可以查詢汽車軌跡,因此該行為系異常的介入因素,所以E某遭受財產損失的結果和A某的先行行為之間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A某不應承擔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五、E某與A某之間系民事糾紛
(一)本案系表見代理,E某可以善意取得涉案車輛所有權
因本案發生在《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E某作為二手車經營人員,熟悉二手車交易流程、規則。直白地說,E某明知即便在A某沒有取得車主A某姐姐授權的情況下,其也可以通過善意取得涉案車輛的所有權。
(二)若A某未繼續履行合同,E某可民事起訴要求賠償或繼續履行合同
在E某實際占有車輛的前提下,如A某不繼續履行合同,E某完全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A某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根據合同第三條的約定雙倍返還定金,E某的財產并不存在現實的風險。而A某姐姐自行開走涉案車輛的行為,超出A某及E某的認知范圍,不能因此改變此案為民事爭議的定性。
(三)類案按照民事糾紛處理
本案中A某姐姐的身份證照片及涉案車輛均為A某所持有,即便沒有授權書,A某也符合表見代理的條件,以下列舉部分相似案情民事糾紛的判決:
1.張位仙與李天福、王勝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決書
原告張位仙之子王某在原告服刑期間,系訴爭車輛的合法管理人及使用人,雖然原告張位仙沒有明確授權其子王某用其車輛進行抵押借款,但在其行使對車輛的合法管理權期間,向債權人提供原告的身份證明和車輛相關資料,以使債權人在其不能償還債務時行使抵押權,故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表見代理,其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節選)
2.羅連屋與章美娣、沈曉禮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5年3月24日,經案外人丁小珍代辦,涉案車輛在紹興市××江××手車交易市場以29萬元價格轉讓給章美娣,但該車輛轉讓過戶協議書上“羅連屋”字樣并非為羅連屋本人所簽署。(節選)
本案中應當認定沈曉禮將羅連屋名下車輛轉讓給章美娣的事實存在。沈曉禮雖非車輛名義上所有人,但其與羅連屋系岳母、女婿關系,且將車輛轉讓給章美娣時還提供羅連屋身份證原件和辦理車輛保險變更手續,章美娣有理由相信沈曉禮有權轉讓車輛。(節選)
3.修群與胡建明、湛修亮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雖然修群否認曾授權湛修亮代表其與胡建明簽訂案涉協議,但鑒于修群與湛修亮系母子關系,湛修亮也將涉案車輛的行駛證、修群的身份證照片等資料交付給胡建明,因此胡建明有理由相信湛修亮有權代表修群與其簽訂協議。即湛修亮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湛修亮相關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修群承擔。(節選)
從上述民事判決書可以看到,與A某一樣的情況,即便A某沒有A某姐姐的委托書,其表見代理也被法院認可,而E某在占有涉案車輛時已經構成善意取得。
在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已經因證據不足,對A某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偵查機關在沒有發現新的證據的前提下,使用原有的證據材料對A某等人提請審查起訴,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定。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存在關鍵介入因素,E某遭受財產損失的結果系A某姐姐私自開走車輛導致,和A某的先行行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E某財產權益并沒有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指控A某涉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A某也一直愿意償還E某車款,并已實際償還部分車款。懇請貴院貫徹最高檢號召,將“少捕慎訴慎押”貫徹落實到每一個訴訟環節、每一位檢察官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對A某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致
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高正綱、花文靜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服務熱線
0551-65600055 Email:18919693210@126.com
地址:合肥市廬陽區阜南路169號安糧東怡金融廣
場B座37層
告訴您的電話,我們聯系您!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ICETech Co.,Ltd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 皖ICP備11021777號-6
技術支持:思訊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