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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機關】H市B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律師】 王非,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案情介紹】
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間,某大型公司信貸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采取虛假陳述、偽造公章、偽造合同等方式,向客戶表示公司有內部貸款政策,只要客戶使用一定時間的貸款后,將資金償還至指定賬戶,即可享受低息或免息政策。嫌疑人在騙取客戶資金后,將款項主要用于支付貸款利息,并將部分資金用于“放貸”、“過橋”等高風險投資。
案發時,整個案件涉及客戶數百人,涉案金額4億多元,其中造成實際損失6000余萬元。王某參與的客戶數十人,造成實際損失1000余萬元。
【辦案過程】
案發后,涉案人員王某及其家人聯系金亞太王非律師,咨詢相關法律事務。在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第一時間委托王非律師辦理案件。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會見當事人,并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提交律師辯護意見。在偵查階段爭取到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成功辦理取保候審。
案件移交至檢察院后,數次退查。辯護律師多次閱卷,和檢察機關聯系溝通,并提交多份律師辯護意見,闡述本案當事人王某只是公司普通工作人員,按照公司安排正常履職,沒有管控資金,主觀上不可能知道系違法犯罪等辯護觀點。
檢察機關最終對王某作不起訴處理,案件取得圓滿結果。
撰文| 葉正銳
編輯| 代娜娜
審核| 陶鴻 黃新偉
附:法律文書節選
B區人民檢察院:
受W某親屬及其本人的委托,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指派王非律師作為W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辯護律師。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W某是正常履職,不能將他人實施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客戶的損失,歸咎到普通員工身上。
一、W某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W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W某是某公司正式員工,應聘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和部門負責人要求開展業務,招攬客戶
(補充偵查一卷 第42頁)員工履歷表:W某入職某公司時間為2020年7月8日,所屬部門是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本部第二咨詢中心合肥四部,所在崗位是某公司安徽省本部第二咨詢中心合肥四部咨詢顧問,工作地點是A省H市B區H路某金融中心**層,可以證明W某是某公司的正式員工。
(證據卷1 W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48頁)問:X某什么時候開始讓你幫客戶“搭橋“的話術拉業務的?
答:2020年10月份左右,X某私下跟我說讓我按照這種方式跟客戶談業務,就是說給客戶提減息或免息方案,看客戶愿不愿意貸款,當時我覺得X某就是正常操作,我就按照他的說法和客戶談業務。
問:向客戶宣傳的這種免息減息政策是真實的嗎?
答:我當時認為是真實的,但是X某和我解釋說,你們業務部和其他組的同事都是競爭關系,所以低息政策不能開誠布公地講出來,于是我就相信了。公司搞這種低息政策是為了提升安徽地區的業績,所以我會給客戶減息免息。
W某2020年7月份入職,對于公司的業務流程及話術不熟悉,對于公司的人員也不熟悉,熟悉業務流程的方式只有通過公司培訓和上級主管的帶教,在W某剛入職不久,上級主管要求W某按照固定的話術跟客戶溝通,開展業務和招攬客戶,W某作為普通業務員,存在很大的信息壁壘,對于信息的真實情況無法探知,對于公司的政策方向只能服從,按照公司的安排和上級主管的要求開展工作。
2、W某僅僅希望獲得工資收入,工資和提成都是某公司發放,而非詐騙所得
(證據卷1 W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49頁)問:你為什么要做不正常的低息業務?
答:因為“低息”業務簽下來后,X某答應給客戶減免的那一部分利息是X某自己承擔,而且這種方式客戶也你那個少交利息,客戶自然更愿意和我合作,我的提成就更高。
(證據卷1 W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50頁)問:你完成低息貸款業務,X某會不會額外給你提成或獎勵?
答:沒有,業務提成只有公司給我的。
(案卷材料 銀行流水2023.5 業務員銀行流水2023.4.28)表格數據顯示某公司從2020年8月到2022年11月給W某發放的工資明細,可以證明W某的工資和提成均是由某公司發放。
W某按照公司安排和上級主管的要求開展業務、招攬客戶,其真實目的只是為了獲得工資收入,W某的工資和提成均是由某公司公司發放,對于客戶貸款資金沒有仍和占有使用的行為,上級主管人員X某沒有私下承諾或給過其他額外收益提成,W某的工資和提成系合法收入,而非詐騙所得。
3、W某對案涉資金沒有任何管控能力,對資金管理、使用沒有任何參與
(證據卷1 X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77頁)問:你們通過何種方式收取客戶的貸款?
答:主要是通過Z某某、J某某、P某某三個人的平安銀行、招商銀行。J某某的民生銀行、九江銀行、浙商銀行、廣發銀行。
(證據卷1 J某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24頁)問:客戶怎么資金交給X某的?
答:客戶貸款的錢下來之后,先到客戶資金賬戶里,然后再轉到X某制定賬戶里,X某制定的賬戶有我5個賬戶,……還有Z某某的賬戶,幾個賬戶我不知道。
(證據卷1 Z某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82頁)問:X某指定的收取客戶提前還款和轉款的賬戶都有哪些?
答:這些賬戶里有我的平安銀行的銀行賬戶,還有J某某的銀行賬戶,有好幾家銀行;還有就是X某自己的賬戶。
從X某、Z某某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貸款客戶的貸款資金是轉入X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主要是J某某、Z某某、P某某以及X某的個人銀行賬戶,W某的賬戶從未接收過客戶貸款資金。
(證據卷1 P某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70頁)問:客戶提前的還款和部分的貸款到你們賬戶后怎么使用?
答:都是給X某用了……
(證據卷1 Z某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83頁)問:客戶提前的還款和部分的貸款到你們的賬戶后人錢是怎么使用了?
答:錢都是被X某使用了。
J某某、Z某某、P某某在接收到貸款客戶貸款資金后,是由X某統一調配使用,W某對于X某的資金使用情況不知情,也沒有參與調配使用,W某對于案涉資金沒有管控能力。
(二)W某對X某實施行為并不知曉,W某沒有具體實施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1、W某是履職行為,按照公司及上級主管要求開展業務
W某是通過正規渠道進入到某公司公司工作,進入公司后,按照公司要求接受培訓,開展業務。業績提成是經過公司審核,工資是由公司統一發放。W某的行為是正常履職行為。
2、X某告知低息或者免息業務是公司內部政策,明確告知是公司業務,W某只是底層業務人員,按照團隊主管X某的要求辦理業務
(證據卷1 W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48頁)問:X某什么時候開始讓你以幫客戶“搭橋”的話術拉業務的?
答:2020年10月份左右,X某私下跟我說讓我按照這種方式跟客戶談業務,……當時我覺得X某就是正常操作,我就按照他的說法去和客戶談業務了。
F某某、S某某、Z某某、X某1等人的供述也可以印證。低息或者免息業務是X某告知手底下的普通業務員,聲稱自己與公司高層有很好的關系,自己爭取到了低息、免息貸款的政策資源,并明確告知這是公司的業務和政策方向,W某作為公司底層一名普通業務員,即使有所疑惑,但是在收到公司領導的業務要求時,只能服從公司安排和團隊主管人員的工作要求開展工作。
3、假公章、假合同是X某個人所為,W某并不知曉,更沒有參與
(證據卷1 X某第五次訊問筆錄 第95頁)問:你偽造了哪些材料?拿去干什么用的?
答:第一個,我讓X某2偽造了我們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公章,用于制造假的貸款合同跟客戶簽署,取得客戶貸款。第二個,我讓P某某偽造了農商行G縣城關支行公章和大額存款業務合同,目的是能過夠從同事及社會上放“過橋”人員那里可以借錢給我們以及拖延還款時間。
(證據卷1 P某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第169頁)問:你們這種低息貸款協議是誰負責制訂的?
答:貸款協議是X某制定的電子檔,……
問:蓋的是什么章?
答:蓋的是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章,這個章是X某自己刻的。
問:這個章某公司公司授權了嗎?
答:出事之后我才知道X某是私刻的章,不是公司授權的。
虛假的低息或免息貸款合同是X某本人偽造的,所加蓋的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公章是X某在網上找別人偽造的,是X某私刻的印章,沒有經過公司授權,W某并不知曉X某加蓋的公章是私刻的假公章。
G縣城關支行公章和大額存款業務合同也是X某安排P某某偽造的,W某對此事毫不知情,W某也受到X某欺騙。
4、X某偽造假存單,欺騙W某等人,W某等人對X某資金使用情況是不明知的
X某通過偽造大額存單,欺騙W某等組內員工,導致W某認為按照上級主管X某的要求辦理業務的方式不存在問題,僅是X某向公司爭取的貸款政策,屬于正常的業務流程。W某對于X某通過偽造的大額存單欺騙同事和其他人借錢的行為也毫不知情。
5、案涉資金操作流程由X某等人掌控,賬戶由X某提供、指定
根據上述意見可知,客戶的貸款資金打入X某指定的賬戶中,主要是Z某某、J某某、P某某三個人的賬戶。資金再由X某支配、使用,小組其他業務人員無法使用該資金。
W某作為小組成員,按照上級主管的要求幫助客戶申請貸款,后續流程不再參與,X某如何使用資金,W某完全不知曉。W某作為最底層的業務人員,也無權過問。
6、某公司公司兩次核查X某業務,一次舉報、一次偽造材料,核查結論均是沒有問題,僅予一次通報批評,W某作為底層員工,不可能知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證據卷1 W某第三次詢問筆錄 第159頁)問:你們和上述這些客戶除了在APP上簽訂貸款合同之外,有沒有簽訂過別的合同?比如你們承諾給別人的低息或免息合同?
答:……之前X某簽的這種合同也出過事,爆發過,客戶拿著合同去找過公司,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出現這種情況按照規定應該是給業務員或者是部門領導警告甚至是開除的,X某卻沒有事。……
(補充偵查一卷 J某1第一次詢問筆錄 第24頁)
問:這些人員在公司有沒有被合規審查過?
答:X某任職期間被公司調查過兩次,W某一次。W某那一次是業務數據異常,W某的業務數據猛漲,公司對W某進行審查,沒有審查出來問題,X某的兩次,一次是接到總公司通知收到了關于X某的匿名舉報,舉報包裝客戶、承諾虛假利率,但是公司審查手段有限,沒有發現明確的違規情況,沒有處理。第二次是總公司發現X某團隊的一個員工存在偽造材料,向客戶承諾虛假利率,我們核查之前那個員工就已經離職了,我們就對業務主管X某作為節間責任人進行了通報批評處罰。
案涉公司作為世界500強特大型金融公司,有著完善的業務流程控制系統,內部規范,風險防控系統以及合規審查體系,有足夠的能力把控和審查業務人員有無合規問題,X某在兩次被調查后,公司給出的結果是沒有問題,這一調查結果足夠讓W某這一底層普通工作人員相信她的行為是公司安排的正常業務流程,W某不可能懷疑她的上級X某會避開公司管控詐騙數億資金,對于上級主管X某的工作要求不可能知道是違法違規。
7、W某得到公司多次嘉獎,其中有一次W某業務數據增長被公司核查,核查結論是沒有問題
(補充偵查一卷 J某1第一次詢問筆錄 第24頁)
問:這些人員在公司有沒有被合規審查過?
答:X某任職期間被公司調查過兩次,W某一次。W某那一次是業務數據異常,W某的業務數據猛漲,公司對W某進行審查,沒有審查出來問題,……
W某在業績表現優異的情況下,被公司進行核查,核查結果是沒有問題。案涉公司有完善的風控系統和合規審查體系,公司對于W某的審查是全面深入的,公司認為W某的工作方式是符合公司業務流程,W某有理由相信自己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在合法地開展業務。
8、在X某涉案資金出現問題后,W某等人也是第一時間向公司反映報案,協助調查。
X某涉案資金出現問題后,W某等人找不到X某本人的去向,意識到出現問題,第一時間找到公司領導反映具體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在之后的調查中也積極協助,全程配合。
二、本案W某等人系某集團公司員工,按照公司領導要求履職,不能因為X某個人違法和案涉公司管理漏洞,而追究W某等普通員工刑事責任
1、某公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副總經理明確:X某、W某等人為某公司公司的正式員工
本案某公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是某公司業務集群公司之一,根據J某1的陳述,其是某公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副總經理,X某、W某等人為某公司公司的正式員工,其中X某是業務主管,W某等其他人都是X某的組員。某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包含融資擔保業務,系其他金融機構。
2、在卷材料顯示:X某、W某等人所任職公司的工作內容系案涉公司金融服務
(補充偵查一卷 第28頁)顯示X某、W某等人所任職公司的工作匯報是由某公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某科技分公司所做出的。W某等人的實際工作內容是通過某公司為客戶提供貸款,具體是通過“申請貸款”,“簽約貸款”,“客戶還款”三大流程,讓客戶取得貸款資金。
3、從資金流轉來看,案涉資金走向為某集團公司普惠金融公司
貸款客戶每月還款時,還款資金有流入“某公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某產險公司”的情況,其中某公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公司屬于某公司業務集群。根據案卷材料,整理部分貸款客戶還款資金走向數據:
4、從案發前后公司調查及處理流程來看,是某集團公司普惠金融公司實施處理
(1)案發前公司內部調查由某公司實施
問:這些人員在公司有沒有被合規審查過?
答:X某任職期間被公司調查過兩次,W某一次。W某那一次是業務數據異常,W某的業務數據猛漲,公司對W某進行審查,沒有審查出來問題,X某的兩次,一次是接到總公司通知收到了關于X某的匿名舉報,舉報包裝客戶、承諾虛假利率,但是公司審查手段有限,沒有發現明確的違規情況,沒有處理。第二次是總公司發現X某團隊的一個員工存在偽造材料,向客戶承諾虛假利率,我們核查之前那個員工就已經離職了,我們就對業務主管X某作為間接責任人進行了通報批評處罰。(X某等人一退,第24頁,J某1陳述)
某公司在案發前已經對X某等人的異常行為作出調查,針對調查結果顯示無異常,就未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只是因一名已離職員工違規工作行為而間接處理了上級主管X某。
(2)案發后和辦案機關聯系處理,是由某公司實際履行
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H市公安局B區分局遞交“報案申請書”,報案事由:我公司員工X某協同公司借款人編造貸款用途,騙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據卷95,第3頁)
由此,某公司是作為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X某的行為造成了某公司的財產損失,財產損失此時是由某公司在承擔。
(3)案發后某集團公司普惠金融公司和相關客戶協商處理
某公司已經對案涉資金客戶進行對接,部分墊還、提供幫扶計劃,實際上是某公司遭受了損失。
根據J某1的陳述,案發后,某公司先對客戶2023年第一季度的還款進行了墊還,同時,決定對客戶推出幫扶計劃,解決客戶剩余貸款。實際上,本案受損失的是某公司。
毫無疑問,X某將客戶自己挪作他用,違反法律規定,但不能因為X某個人違法和案涉公司管理漏洞,而追究W某等普通員工刑事責任。
三、即使X某等人構罪,W某等普通員工也不應追究合同詐騙罪,W某系被動參與,且案發后第一時間向單位、辦案機關主動說明情況
(一)W某僅為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員,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很小,科以合同詐騙罪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司法機關要正確判斷罪行的性質,找到相對應的刑法條文。在此基礎上,客觀判斷行為人的具體特征,適用與之對應的法定刑,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刑。應當注意避免“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糾正量刑過程中的畸重畸輕的兩個極端,避免重刑主義和濫用寬緩,真正落實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確定犯罪人刑事責任和量刑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危害越大,刑罰越重;危害越小,刑罰越輕。其次要關注犯罪人本身的主觀危險性,主觀危險性大的依法從重處罰;主觀危險性小的,依法從輕處罰。真正做到罰當其罪,罰當其責。
在本案當中,即使W某的客觀行為被認定是違法行為,但通過全面評價W某的整體行為后,無法證明W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W某在本案中沒有非法獲利,對于涉案資金也沒有參與管理、支配和使用,其在某公司公司僅是普通業務員,職位低,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其社會危害性和主觀危險性都很小,若科以合同詐騙罪,首先在罪名認定上不相適應,其次是將會導致量刑上畸重,這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司法精神和指導作用。
(二)W某在本案中是正常履職,作用輕微
W某只是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職位很低,在其上面還有主管、經理、部門經理等領導職位;本案當中,其在領導的安排下開展公司貸款業務,為客戶申請貸款,客戶轉到指定賬戶的貸款資金W某沒有參與管理,沒有歸于個人使用,在公司發放工資收入外沒有不法獲利,在本案所起到的作用很小。
(三)W某案發后第一時間向單位、辦案機關主動說明情況
案發后,W某等人主動向公司報備反映情況,公司向辦案機關報案。2022年11月18日辦案民警撥打W某電話,告知其涉嫌2022.11.18詐騙案,讓其到H市公安局B區分局經偵大隊配合處理。W某及時到辦案機關,全程配合、沒有逃脫、反抗,自始至終如實供述全部的案件情況,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案涉公司是世界500強企業,有著完善的公司管理規范和嚴格的財務制度。W某等人是應聘到案涉公司上班,從事是金融服務行業類工作,對公司有百分百的信任。本案中,W某等人按照公司工作流程在為客戶申請貸款,按照公司上級指示將貸款資金打入其指定賬戶。W某對客戶資金沒有任何管控能力,其個人工資、獎金等所有收入都是案涉公司發放,甚至W某等個人也借款給X某。W某不可能知道X某實施行為涉嫌詐騙,更不可能意識到自己在案涉公司上班實施行為會涉嫌刑事犯罪。
X某等人的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和公司管理規定,逃避國家金融監管,擾亂了金融股管理秩序,但不能借此歸罪于W某等普通員工。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貴院參考采信,還當事人以清白。
辯護人: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
王非律師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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