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故意傷害、搶劫前科、輕傷一級、不起訴
【公訴機關】B市F縣人民檢察院
【嫌疑人】L某
【辯護律師】
高正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聶坤,法律碩士
【涉嫌犯罪事實】
L某有搶劫前科,因朋友就醫與涉案醫院院長發生沖突,繼而互毆,涉嫌毆打他人致輕傷一級,被毆打至輕傷二級。
【律師工作】
1、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第一時間提交委托手續、詳細閱卷分析在案證據。
2、和委托人L某充分溝通,了解其搶劫前科情況,結合本案系醫患糾紛引發,涉案雙方互為嫌疑人、互為被害人的情況,確定相對不起訴的辯護方案。
3、結合在案證據和檢察官多次溝通,促使檢察官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證據,準確認定L某傷情為輕傷二級。
4、對新證據進行質證,提交建議不起訴意見書及類案檢索報告,說服檢察官采納律師不起訴意見。
5、參加檢察官主持召開的聽證會,會前和L某詳細溝通聽證會流程、注意事項,在聽證會上針對反對意見闡明辯護觀點。
6、檢察院最終決定對L某不起訴,L某對結果滿意。
【律師寄語】
高正綱:刑事律師像醫生,審前辯護如良醫治欲病。
聶坤:把握案件每一個細節,為委托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法律文書】
【辯護意見】
建議不起訴意見書
—L某涉嫌故意傷害案
尊敬的檢察官:
為了受傷朋友的就醫,L某成為本案的嫌疑人,也成為本案的被害人;本應該治病救人,Z某既是本案的嫌疑人,也是本案的被害人。公平公正的處理本案,不僅關乎兩人的前途命運,還牽扯到兩個訴累已久的家庭。
鑒于L某主動投案,且在偵查階段即認罪認罰,辯護人對本案基本事實沒有意見,但正如L某所希望的,對本案的妥善處理,是雙方矛盾化解的唯一出路。辯護人認為,L某與Z某均符合不起訴的條件。具體理由如下:
一、準確認定本案的基本事實
2021年某月某日某時許,L某陪同M某(騎電動車摔傷)去F縣W鎮衛生院就醫。因L某多次找尋值班醫生未果,和Z某(時任該衛生院院長)、H某(該衛生院醫生)發生言語沖突,Z某先是推搡L某,后在一層、二層樓梯轉角處,Z某跳起來腳踹L某,繼而雙方發生廝打。L某用拳頭將Z某右側眉骨打傷;Z某用拳頭將L某面部打傷,用腳將L某胸口踹傷。
2021年某月某日,Z某到F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經鑒定,Z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2021年某月某日經F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L某面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2021年某月某日經F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L某右側第5-8肋骨前端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021年某月某日,雙方和解,互相諒解。2021年某月某日,L某到F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
二、正確分析Z某和L某的行為
綜合在案證據,辯護人認同起訴意見書擬指控本案雙方均系故意傷害罪,對擬指控L某的罪名及事實不持異議,重點分析Z某的犯罪行為。正如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所論述的:“Z某將L某頭面部、胸口處打傷”,足以證明Z某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了傷害L某身體的行為。
(一)本案的起因是M某(L某朋友)受傷無法就醫
L某第一次詢問筆錄
[1]:“我就帶著M某到某某衛生院處理傷口。到衛生院我就找醫生,M某在一樓等著,我找半天也沒找到醫生,我就帶頭大喊:你媽你們救死扶傷的人呢”“問:為什么發生打架。答:我帶著M某去看病,我找半天沒找到醫生,最后出來一個沒穿白大褂的醫生就很不耐煩,先動手打了我”
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2]:“2021年9月23日凌晨3點半左右,我和M某到的W鎮衛生院,到了之后M某就在衛生院一樓大廳坐著的,然后我就去找醫生了,樓上樓下跑了好幾趟也沒有找到醫生,最后一次我上樓的時候在二樓找到醫生了,當時我情緒比較激動”
L某第三次詢問筆錄
[3]:“到了之后M某就在衛生院一樓大廳坐著的,然后我就去找醫生了,樓上樓下跑了好幾趟也沒有找到醫生,我就急了”
M某第一次證言
[4]:“凌晨3點的樣子,我和L某到的W鎮衛生院,到了之后我就在衛生院一樓大廳坐著的,然后L某就去找醫生了,樓上樓下跑了好幾趟也沒有找到醫生”
從案發原因來看,是受傷的M某無法及時就醫,導致醫患沖突的產生。
(二)沖突中Z某先動的手
Z某第二次詢問筆錄
[5]:“這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二樓罵的,...然后我就上去推他的肩膀位置,把他推撞到墻了”
Z某第三次詢問筆錄
[6]:“我和H某兩個人就勸L某到一樓就診,然后L某還一直在罵,我就推了L某一下,他撞到墻上了”
L某第一次詢問筆錄
[7]:“我又跑到醫院二樓,這時出來一個醫生就帶著我準備去一樓,這個醫生沒穿白大褂,我們走到二樓樓梯口東側一個房間門口時,我對他發牢騷帶口頭,這個沒穿白大褂的醫生就用手打在我頭面部兩下,我沒還手”
L某第二次詢問筆錄
[8]:“我又帶頭抱怨沒有醫生治療,Z某聽到后就用一只手打在我面部、肩膀各一下”
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9]:“當時我情緒比較激動 ,和H某醫生在樓梯口的位置吵起來的,然后Z某就過來了,過來之后和我講了幾句之后,就用一只手打我的”
M某第一次證言
[10]:“我就聽到L某和別人在樓梯口位置吵起來,后來我就到樓梯口的位置去看,我就看到L某被兩個醫生按到地上打的”
M某第二次證言
[11]:“我就看到L某被Z某和H某按到地上打的,L某當時是頭朝東,躺在地上的,用手護著頭,Z某和H某兩個人對L某拳打腳踢”
H某第二次證言
[12]:“我們院長Z某就推了他一下,把他推撞到墻上了”
從沖突升級來看,是Z某先動手推打L某,導致矛盾升級,進而引發互毆。
(三)Z某在打架中腳踹L某胸口
Z某第一次詢問筆錄
[13]:“然后我就踹了那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一腳,具體踹到L某胸口位置了.....那個黑色衣服的男子和我又撕扯在一起了,我們兩個都互相打對方了,都是拳頭掏的”
Z某第三次詢問筆錄
[14]:“然后我就踹了L某一腳,具體踹到L某的胸口位置了”
Z某第四次訊問筆錄
[15]:“L某上來打我的時候,我還手打他了,也抬腳踹L某了,踹到他的胸口了,L某胸口肋骨骨折的傷就是我踹他造成的”
L某第二次詢問筆錄
[16]:“Z某用腳踢在我胸口一下”
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17]:“我就抬手打了Z某一拳,然后Z某就踹我了”
L某第三次訊問筆錄
[18]:“Z某跳起來踹了我一腳,踹到我的胸口位置了,把我踹倒在地之后,H某和Z某兩個人就對我拳打腳踢”
L某第三次詢問筆錄
[19]:“Z某就用一只腳踹在我胸口一下”
從行為來看,第一次打架,Z某推打L某,將L某推至墻角,L某未還手;第二次打架,Z某跳起來腳踹L某胸口、L某起身后拳打Z某。Z某有多次毆打L某的行為。
(四)排除L某在案發前后自傷他傷的可能
1、2021年某月某日案發前L某沒有受傷
L某第三次訊問筆錄
[20]:“我倆晚上一起喝酒,M某喝過酒騎電瓶車到鳳臨路城北菜市場路口處摔傷,我當時跟在后面走的,看見M某摔傷了我就去把她扶起來送醫院治療。我倆是走路去的某某衛生院的。問:你有沒有摔傷?答:沒有,我走路的沒有摔倒”
L某第四次訊問筆錄
[21]:“M某在前面騎電動車摔倒了,我就上去查看,看到M某鼻子摔破流血了,我就帶著M某到小康路的W鎮衛生院處理傷口”
2、2021年某月某日案發后到某月某日拍片前L某沒有再次受傷
L某第四次訊問筆錄
[22]:“問:2021年某月某日案發之后到2021年某月某日你去F縣中醫院拍胸部CT片,你是否與別人發生肢體接觸、肢體沖突等?答:沒有。問:2021年某月某日案發之后到2021年某月某日你去F縣中醫院拍胸部CT片,你是否發生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答:沒有。”
張某證言
[23]:“問:在你接到L某之后到你回家這段時間,L某是否發生什么事情?答:沒有。問:在你接到L某之后到你回家這段時間,L某是否和別人發生肢體接觸、肢體沖突等?答:沒有。問:在你接到L某之后到你回家這段時間,L某發生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答:沒有。”
3、客觀證據證明L某的傷是Z某造成
首先,F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于2022年某月某日出具的關于L某損傷鑒定的說明,已經消除L某傷情鑒定的疑問,其中載明,L某2021年某月某日受傷,某月某日胸部CT片顯示右側第5-7肋骨前端內側骨皮質斷裂,某月某日胸部片顯示右側第5-8肋骨前端骨皮質斷裂、可見骨密度增高影及骨痂影形成。正是由于傷后4周余骨折處有骨痂生成,最終確診為“右側第5-8肋骨前端骨折”。其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6.3c):肋骨骨折2處以上,輕傷二級。因此3處、4處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
其次,某某醫療咨詢有限公司于2022年某月某日出具的關于L某影像閱片報告的補充說明,已解釋L某兩次拍片肋骨斷裂數量不同的原因,其中載明,L某第一次普通CT圖像只顯示3根肋骨骨折,第二次復查CT片既有高分辨CT又是近1月后的圖像能清晰顯示4根肋骨骨折,且骨折處骨痂形成的量和密度都大致相仿,同一時間外傷所致。
再次,M某證言證明案發時L某被Z某踹的胸口疼。如M某第一次證言
[24]:“問:說下雙方受的傷?答:L某說胸口疼”M某第二次證言
[25]:“問:說下雙方受的傷?答:L某說胸口疼”
最后,本案最直接的證據是涉案的監控視頻,列表如下:
2021年某月某日W鎮衛生院監控視頻
視頻序號 |
時間 |
內容 |
第二個 |
03:34:41-48 |
L某、M某進入醫院一樓大廳,M某面部出血 |
第五個 |
03:34:50-59 |
L某扶M某進入醫院一樓大廳 |
|
03:35:23-47 |
L某持手機開燈找醫生(一樓大廳),M某面部流血 |
|
03:36:09-37 |
L某在一樓窗口喊人 |
|
03:36:58 |
L某上樓找醫生 |
|
03:38:18 |
L某下樓找醫生 |
|
03:38:26-53 |
L某到一樓窗口咨詢 |
|
03:39:12 |
L某拍打窗口 |
|
03:40:20 |
L某拍打窗口、無人開門、無人救治 |
|
03:41:18 |
樓上下來一白裙子女子,查看M某傷勢 |
|
03:41:28 |
白裙子女子上樓,M某仍無人醫治 |
|
03:41:55 |
L某第二次上樓找醫生 |
第八個 |
03:43:10-12 |
L某經過護士站,仍然在找醫生 |
|
03:43:23-39 |
Z某、H某出現,拉拽L某,往樓梯口走 |
第六個 |
03:43:42 |
L某被Z某、H某推搡著拉下樓 |
|
03:44:17 |
L某被Z某、H某一左一右架著下樓 |
|
03:44:28 |
Z某跳起來腳踹L某,L某被踹倒 |
|
03:45:00 |
Z某右手拳擊L某 |
|
03:46:33 |
H某抱住L某 |
說明:
1、從案發原因來說,L某陪同面部受傷流血的M某到醫院治療,在醫院找不到醫生,L某在一樓窗口咨詢,多次上下樓,都沒有值班醫生或護士接診;
2、從雙方沖突開始來看,L某在二樓,是被Z某和H某架下樓的;Z某先動手,推搡,拖拽,直至跳起來腳踹L某;
3、從雙方人數、身材、力 量對比來說,Z某、H某兩人,L某一人,且該兩人比L某更高,身材更壯,且案發時L某飲酒,雙方力量懸殊。
綜上可知,Z某面對求醫心切的L某不是積極施救,而是推搡、動手,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同時還對L某頭部、面部、胸口等人體重要部位進行擊打。
三、L某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可以不起訴
1、被害人過錯
Z某是醫院的院長,對于凌晨求醫的患者,本應懷著醫者仁心,治傷救人,但面對傷者朋友的情緒激動,不能冷靜處理,率先動手,先是推搡、后又跳起來腳踹L某,視頻顯示是先動手的人,存在明顯的過錯。
2、自首
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證明案發后L某主動到案,能夠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
3、認罪認罰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
[26]:“問:你是否認罪認罰?答:我認罪認罰”。L某早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就明確表示認罪認罰,其悔罪態度至今良好。
4、雙方和解
L某與Z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Z某明確表示不再追究L某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等一切責任。
5、互相諒解
Z某出具對L某的書面諒解書,明確表示諒解L某的行為。
6、L某患有嚴重疾病
L某患有2型糖尿病,常年多飲多尿,伴有頭暈乏力等癥狀,需要入院治療復查。刑事追訴的時間較長,而嚴重的糖尿病患者需要及時妥善的治療。
7、民間糾紛引發
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不起訴更易化解矛盾,案結事了。
綜上,故意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屬于《刑訴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
同時,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對比最高檢指導案例,本案完全符合不起訴條件
最高檢于2021年11月29日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以下簡稱《典型案例》),本案與指導案例一“姜某故意傷害案”(后附全文)高度類似。經對比,L某的行為情節更輕,社會危害性更小,具體如下:
|
指導案例 |
L某故意傷害案 |
對比結論 |
案發原因 |
相鄰通道使用
矛盾 |
醫患糾紛矛盾 |
均是民間糾紛 |
行為模式 |
持斧頭至被害人家門口,使用斧背打傷被害人 |
在被腳踹倒地后,起身打了被害人面部一拳 |
未使用兇器,且在被腳踹后出拳,危害性更小 |
被害人傷情 |
后背、面部多處損傷,輕傷二級及輕微傷 |
右眼眶內壁和上壁骨折,輕傷一級 |
基本類似 |
犯罪嫌疑人傷情 |
無 |
右眼瞼青紫,輕微傷;右側第5-7肋骨前端內側骨皮質斷裂,局部凹陷;右側第5-8肋骨前端骨皮質斷裂,輕傷二級 |
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 |
調解、和解情況 |
檢察機關主動履職,促成調解,簽署和解協議 |
雙方和解,互相諒解、互不追究責任 |
自行和解,矛盾化解更徹底,節約司法資源 |
經對比,本案與最高檢的指導案例高度相似,且L某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均更輕,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典型案例》的相關精神,依法對本案作不起訴處理。
最后,辯護人想引用人民日報的一句話作為結束:醫生和病人好比同坐一條船,關系需用心焐熱。本案緣于醫患糾紛,但辯護人相信,通過檢察機關能動司法,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傾聽涉案雙方想法,通過辦案修復社會關系,真正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相信這樣帶著愛去行醫的暖聞會更多。
綜合以上事實,懇請檢察官依法對本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致
F縣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高正綱、聶坤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1] L某第一次詢問筆錄(2021年9月23
日4時55分至5時41分)
[2] 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2021年10月22
日12時00分至13時00分)
[3] L某第三次詢問筆錄(2021年12月9
日11時11分至12時00分)
[4] M某第一次證言(2021年09月23
日15時25分至16時48分)
[5] Z某第二次詢問筆錄(2021年9月29
日12時57分至13時20分)
[6] Z某第三次詢問筆錄(2021年10月21
日10時32分至11時06分)
[7] L某第一次詢問筆錄(2021年9月23
日4時55分至5時41分)
[8] L某第二次詢問筆錄(2021年9月24
日10時53分至11時55分)
[9] 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2021年10月22
日12時00分至13時00分)
[10] M某第一次證言(2021年09月23
日15時25分至16時48分)
[11] M某第一次證言(2021年09月23
日15時25分至16時48分)
[12] H某第二次證言(2021年10月24
日14時40分至15時10分)
[13] Z某第一次詢問筆錄(2021年9月2
3日04時44分至05時56分)
[14] Z某第三次詢問筆錄(2021年10月21
日10時32分至11時06分)
[15] Z某第四次訊問筆錄(2021年12月10
日09時41分至10時05分)
[16] L某第二次詢問筆錄(2021年9月24
日10時53分至11時55分)
[17] 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2021年10月22
日12時00分至13時00分)
[18] L某第三次訊問筆錄(2021年10月26
日16時35分至17時13分)
[19] L某第三次詢問筆錄(2021年12月9
日11時11分至12時00分)
[20] L某第三次訊問筆錄(2021年10月26
日16時35分至17時13分)
[21] L某第四次訊問筆錄(2022年5月31
日15時27分至15時54分)
[22] L某第四次訊問筆錄(2022年5月31
日15時27分至15時54分)
[23] 張超證言(2022年5月31
日16時25分至16時46分)
[24] M某第一次證言(2021年09月23
日15時25分至16時48分)
[25] M某第一次證言(2021年09月23
日15時25分至16時48分)
[26] L某第一次訊問筆錄(2021年10月22
日12時00分至13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