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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超敏律師、專利代理人、金亞太知識產權團隊副主任)
商業特許經營,也就是通常說的加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品牌方)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建立特許經營關系,特許人可以以較低的成本迅速擴大商業規模及品牌影響,而加盟商借助特許人成熟的經營模式、經營指導、業務支持、技術培訓及對經營資源的使用,可以迅速進入市場順利開展業務。
特許經營中的加盟商大多是個體工商戶,往往有一種快速發財致富的渴望,在加盟時尤其是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難免有不冷靜、思慮不周的地方。加之當前在特許經營行業中加盟商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以及信息不對稱,為了讓加盟商理性簽約、冷靜對待,法律給了加盟商一種特殊的保護,即賦予加盟商在合同訂立后的一定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此來緩沖投資沖動。給予加盟商認真斟酌及對品牌方進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權利,以便更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這也是特許經營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的特殊之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上述規定中的“一定期限”就是通常所說的冷靜期,但是法律并沒有對“一定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多久,加盟商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呢?
關于“冷靜期”的具體期限,過短不利于保護被特許人,過長又可能導致解除權的濫用,破壞交易的穩定性,損害特許人的合法權益,故法律將具體期限交由品牌方和加盟商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平等協商。
實踐中,很多特許人不會在提供的特許經營合同(格式合同)中約定單方解除權,甚至害怕加盟商知道這個權利。沒約定是否就代表加盟商自愿放棄自己的權利呢?
如果特許經營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加盟商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具體期限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加盟商是否已經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為判斷標準。特許經營的根本目的是加盟商在品牌方的許可及指導下利用品牌方的經營資源,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若加盟商尚處于未開店、未使用特許經營資源的籌備初期,一般可以適用冷靜期的規定。即被特許人開始利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之前,可以視為合理期限。
同時為了保護品牌方的商業秘密和合法權益,只要加盟商實際掌握了品牌方的經營資源,處于可以隨時利用并能獨立正常經營的狀態,就不能再依據冷靜期條款主張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例如加盟商使用品牌方的商標、企業形象進行裝修、接受品牌方的貨物訂單、開店經營等,都視為“開始利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
任何商業活動均存在經營風險,對于實踐中很多加盟商已經正式開店并實際利用了特許經營資源進行營業,而后僅僅因為盈利狀況不佳,要求行使單方解除權并要求退還加盟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
加盟商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要注意對單方解除權的約定,盡可能約定一個確定的期間。如果未約定確定的期間,想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盡快行使,且不能使用品牌方的經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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