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故意傷害、輕傷二級、逮捕、不起訴
【公訴機關】S市L縣人民檢察院
【嫌疑人】H某某
【辯護律師】
高正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執行所長,人身犯罪辯護部主任
【涉嫌犯罪事實】
H某某因索要L某欠款,和L某發生爭吵、廝打,涉嫌連續兩次在L某居住小區、L縣醫院拳打腳踢L某面部,致L某輕傷二級。
【律師工作】
1.案發后,H某某慕名找到高正綱律師,雙方在高律師出差途中面談,經詳細溝通了解案件情況,建議固定相關證據,為辯護做準備。
2.偵查階段接受委托,第一時間提交委托手續,與偵查人員多次溝通,針對L某傷情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并被采納。
3.和H某某及其家人充分溝通,結合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引發,建議民事起訴L某,同時申請對H某某被L某廝打所致傷情以及被L某摔壞的手機做鑒定,確定“以打促調”的辯護方案。
4.詳細閱卷后多次會見H某某,在第二次鑒定結果L某仍為輕傷二級的情況下,結合案發起因、致傷原因、兩次鑒定問題等和檢察官多次溝通,促使檢察官認真審視全案證據,考慮被害人存在過錯意見。
5.民事起訴、刑事辯護、不斷洽談,促使被害人方一再降低和解金額,最終促成雙方在檢察官主持下和解,并達成和解協議、諒解書等,現場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H某某被取保候審。
6.乘勝追擊,緊扣核心證據提交建議不起訴意見書及案發地類案檢索報告,說服檢察官采納律師不起訴意見。
7.檢察院最終決定對H某某不起訴,H某某對結果滿意,并親自贈送錦旗。
【律師寄語】
高正綱:相對不訴,彰顯司法溫度;專業辯護,拯救跌宕人生
【錦旗】
【法律文書】

【辯護意見】
“疑案”應當“無罪”
—建議對H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不起訴
尊敬的檢察官: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實地走訪案發現場,查閱卷宗材料,以及研究法醫學等相關理論,辯護人認為,
本案兩次鑒定意見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認定被害人L某的輕傷結果由H某某導致不能排除合理懷疑;H某某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可對其不起訴。具體意見如下:
一、兩次鑒定意見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兩次CT診斷報告存在重大差別

對比上述表格可以看出,2022年6月24日L縣人民醫院的診斷報告中,L某面部損傷只有兩處,即“右側鼻骨骨折”與“右眼眶內側壁骨骨折”,而在2022年7月1日W總醫院的診斷報告中,L某面部損傷增加了第三處,即“右側上頜骨額突骨質欠規則”。也就是在案發七天后,L某的傷情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通過辯護人查詢,在正常人面部骨骼結構中,鼻骨與頜骨額突部位的位置極為接近。如下圖所示:

因此,L縣人民醫院對L某案發當日所作的CT診斷過程中,必然包括了對其上頜骨額突的審查診斷,卻未提及該處的任何異常情況。而七天后的W總醫院的診斷報告中,新指出“右側上頜骨額突骨質欠規則”存在異常,但原因不明。
(二)“骨質欠規則”不等于骨折
經辯護人查詢,
骨質欠規則只是存在骨折可能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需要進一步診斷才能確定。換言之,骨質欠規則在醫學上可能代表骨折,
也有可能代表其他骨質問題的存在,不能將“骨質欠規則”與“骨折”兩者等同,更不能將“骨質欠規則”直接認定為骨折。
(三)W總醫院的診斷存在明顯錯誤

在L縣人民法院診斷報告中指出“右眼眶內側壁骨折”,在W總醫院診斷報告中指出“兩側眼眶內側壁骨折”,兩者之間再次出現存在重大差別。
結合視聽資料證據(L縣人民醫院急診大廳監控)
[1]來看,首先,該監控內容反映,爭吵過程中,
L某臉部較為整潔干凈,無明顯血跡或異常情況,沒有左側眼眶內側壁骨骨折的臨床表現。其次,H某某在被L某連續扇耳光后,使用右拳擊打L某
面部,H某某擊打次數只有一次,擊打部位是L某的
中右側面部,不可能造成L某兩側眼眶內側壁骨折。
故,W總醫院作出的L某“
兩側眼眶內側側壁骨折”與本案事實不符,存在嚴重錯誤。
(四)兩次鑒定意見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第九十八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
本案,第一次鑒定意見由于重新鑒定的提出,不能再作為定案的依據,而第二次鑒定意見
[2] 中未注明提起鑒定要求、鑒定過程以及鑒定方法,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不能達到完備的要求。同時,兩次鑒定意見依據的檢材都包括存在明顯錯誤的W總醫院對L某的診斷材料。
綜上,本案兩次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疑問,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沒有傷情鑒定,就無法認定L某構成輕傷,無法認定輕傷存在,則H某某依法無罪。
二、認定被害人L某的輕傷結果由H某某導致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一)被害人L某存在傷情造假的故意
王某在證人證言中提到:L某在縣醫院住院期間,我每天早上到醫院陪L某,在陪L某時,我在病房門口聽到L某打電話咨詢別人說:“
我病例表發給你了,你找人看看可能構成輕傷害”,我隱約聽到電話那頭說:“
不夠”
[3]。接電話是何人?L某在電話中聽到其傷情不夠,會做什么?
(二)被害人L某的問診行為存在明顯異常
依據L縣人民醫院的入院記錄與出院記錄來看
[4],被害人L某的住院時間為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2日L某才從L縣人民醫院出院。而在2022年7月1日,L某為何舍近求遠,在未從L縣人民醫院出院的情況下,前往
60多公里以外的W總醫院診療,其行為存在極大的異常性,與常理不符。而結合上述第一點,L某經詢問自己傷情不夠輕傷,再決定外出診療,就符合邏輯了。在L縣人民醫院診斷不夠輕傷,為何在
W總醫院診療就夠了呢?
(三)被害人L某存在自傷行為
本案證人王某提到:”她是用左手扇自己的左臉右手扇自己的
右臉,都扇了有兩三下。
[5]”本案L某傷情鑒定主要集中在其右側面部,其傷害結果產生原因中,
不僅包括H某某的傷害行為,也包括L某的自傷行為。
(四)被害人L某的自傷行為可能導致輕傷結果的產生
本案被害人的自傷行為與H某某的侵害行為集中于被害人右面部,導致被害人可能構成輕傷二級的危害后果。該情況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多因一果。其中被害人的自傷行為為介入因素,H某某的行為屬于前行行為。
首先,依據一般人觀點,H某某的行為不足以引起被害人L某的自傷行為的產生;其次,被害人L某在與H某某發生沖突后,連續扇自己的耳光本身就具有高度的異常性;最后,被害人L某自扇耳光主要作用在其右側面部,與H某某的傷害行為大致作用于同一部位,可能會導致危害結果產生。
綜上,結合被害人L某電話咨詢不構成輕傷,住院期間擅自離開就診醫院前往60公里以外的W總醫院再次診療,且存在被害人自傷行為這一異常介入因素,全案至今無法排除輕傷結果是由L某自傷或者第三人傷導致的合理懷疑。
三、即便H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也可依法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H某某依法可適用不起訴,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引起
本案起因是民間借貸糾紛,L某惡意拖欠債務在先,且案發時多次辱罵、毆打H某某,導致H某某反擊,從而產生互毆行為。由此可見,本案顯屬事出有因,H某某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
(二)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
1.L某確有惡意拖欠H某某借款的行為
H某某供述稱:“L某從我這陸陸續續借了有六七萬塊錢,都沒還我,2021年5月我到法院起訴過她,后來因為她找我不讓我起訴她,我又撤訴了
[6]。”被害人L某陳述:“我借他本人25000塊錢是今年3月份借他的,另外今年6月1日他給我擔保從他朋友那里借了十萬塊錢,這個錢是二分利的
[7]。”均能證明被害人
L某確有惡意拖欠H某某欠款的行為;
2.第一次斗毆過程中雙方均有辱罵、互毆行為
王某的證人證言稱:“他們兩個人就因為欠錢問題發生爭吵,后來他們就在一起互相辱罵,一邊罵一邊推對方,H某某把對方推倒在旁邊綠化帶草從里,那個女的從地上爬起來后與H某某在一起撕打,他們倆互相用拳頭、巴掌打對方,...”能夠證明
被害人在第一次斗毆中也有主要過錯。
3.第二次斗毆過程中被害人L某多次辱罵、先動手毆打
依據L縣人民醫院急診大廳監控視頻
[8]來看,被害人L某與其丈夫M某
共同辱罵H某某,其中L某跳著腳在罵H某某,并由
L某連續扇H某某耳光,后H某某回擊一拳。
結合上述事實來看,本案應當被定義為互毆引起的輕傷害案件,被害人L某惡意拖欠債務,
多次實施辱罵、挑撥行為,并率先動手毆打H某某,使用扇耳光的方式,挑起沖突,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重大錯誤,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H某某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
本案系互毆行為導致的輕傷害案件,區別于一般的單方面毆打的故意傷害案件。H某某在斗毆行為中也遭受了一定損失。首先在人身權利上,在雙方相互毆打的過程中,H某某也受到一定的傷害,其本人已提出傷情鑒定,受羈押影響,偵查機關暫未出具鑒定結論。若H某某傷情構成輕微傷以上,可對L某進行處罰。其次在財產權利上,被害人L某在斗毆過程中故意摔壞H某某的手機,該手機已經鑒定,L某構成故意毀財。因此,H某某也是受害者。
(四)H某某認罪認罰
H某某在案發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較好,應當認定為認罪認罰。
(五)H某某系自首
依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54:王春明盜竊案2005年第4集(總第45集)裁判摘要: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通過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
[9]來看,H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由公安機關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且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為自首。
(六)H某某具有和解、取得諒解等情節
2022年11月23日,H某某與被害人L某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矛盾已經化解;H某某家人代H某某賠償L某經濟損失,且被害人L某對H某某出具書面諒解書。
四、貴院有10例不起訴案件支持辯護人觀點
經辯護人查詢,貴院在辦理類似輕傷害案件時,有10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以及
犯罪情節輕微,無需判處刑罰不起訴兩種類型。下述案例支持辯護人觀點: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




(二)犯罪情節輕微、無需判處刑罰不起訴






綜上,本案核心證據兩次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認定H某某傷害行為和L某輕傷后果的因果關系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結合H某某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且H某某與被害人L某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L某對H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不再追究H某某刑事責任。
懇請貴院響應最高檢“少捕慎訴慎押”的號召,擺脫“誰傷重,誰有理”的慣性思維,堅持“案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推定”的刑事訴訟規則,依法對H某某不起訴。
此致
L縣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高正綱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