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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襲警罪、數罪并罰、有期徒刑7個月
【公訴機關】
H市S區人民檢察院
【審判機關】
H市S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
王某
【辯護律師】
高正綱 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一級合伙人
花文靜 知識產權犯罪辯護部主任、一級合伙人
【起訴事實】
2021年X月X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H市某飯店吃飯、飲酒后,在飯店門口逗留,無故對被害人xx停放在飯店門口的皖xxxx號灰色xxx轎車進行反復踢踹和持械打砸,造成該車大燈及車門等多處損壞?,F場保安發現后報警,H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與輔警劉某甲、劉某乙出警到現場依法進行處置。在民警上前詢問情況時,王某突然用拳頭猛擊輔警劉某甲頭部,在民警制止王某過程中,王某激烈反抗,并多次踢踹民警李某某腿部。隨后,出警民警合力將王某控制并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被砸轎車維修費用人民幣13000余元。
【辯護經過】
1、高正綱、花文靜律師在案發后接受當事人家屬咨詢,向家屬詳細介紹刑事案件程序及注意事項,對其進行心理輔導,通過對尋釁滋事罪、襲警罪犯罪構成的專業分析,擬定辯護方案。
2、接受委托后,律師第一時間前往H市看守所會見王某,詳細制作會見筆錄,分析本案發生的時間、地點、在場人物等重要細節,為接下來的辯護打下基礎。
3、會見后,律師趕往案發飯店,通過對案發現場的走訪,進一步了解案情,分析本案存在的問題。
4、在偵查階段,向H市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向S區檢察院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見書,在王某被逮捕后,提出偵查建議。
5、案件移送S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律師第一時間閱卷,制作數萬字閱卷筆錄,深挖每個可能導致本案無罪、罪輕的細節,分析認為本案缺少涉案車輛損害價格鑒定等證據問題,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6、結合會見、閱卷情況,積極和承辦檢察官溝通,主要針對尋釁滋事缺少核心證據,襲警情節輕微,在案證據出現多處矛盾等問題,提交全面的辯護意見,據理依法為當事人力爭最大的合法權益。檢察官最終認可律師的相關辯護觀點,給出襲警罪有期徒刑7個月,尋釁滋事拘役5個月的量刑建議。律師會見王某,在王某同意的情況上,與檢察官達成認罪認罰協商。
7、開庭前,會見王某向其介紹庭審程序,為其做詳細的庭前輔導。
8、審判階段,庭審前和承辦法官充分溝通案件情況,提交庭前辯護意見、詳細的質證意見,打消其認為檢察院量刑建議較輕的疑慮。
9、當事人在押期間,律師多次會見王某,告知其案件進展情況,為其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及心理輔導,使其能從容面對,心理有底。
10、和家屬溝通多次,答疑解惑,撫慰心理,使其有信心度過親人不在身邊的艱難時光。
【判決結果】
2021年7月13日,本案一審開庭后公開宣判,綜合全案,采納辯護律師意見,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5個月,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王某服判,不上訴。王某及其家屬對律師工作滿意,并表示感謝。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第293條第1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襲警罪】第277條第5款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寄語】
1、高正綱律師:刑事辯護不是把有變成無,而是用專業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2、花文靜律師:刑事追訴對當事人及其家人都是一場煎熬,而優秀的辯護人讓一切沒那么可怕
【刑事判決書】
【辯護意見】
王某涉嫌襲警、尋釁滋事一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涉嫌襲警、尋釁滋事案的辯護人,依法參與本案訴訟。在多次會見中,王某讓辯護人代他向出警民警、車主和自己的家人表達最誠摯的歉意,對于本案的發生后悔萬分。鑒于王某本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人也承諾在質證階段發表過的意見不再贅述,下面僅就本案的核心證據問題及王某的量刑發表辯護意見,供審判長參考:
一、起訴書指控王某尋釁滋事罪缺乏核心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也就是說只有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才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沒有涉案車輛損毀價值的價格認定書,無法準確認定涉案車輛實際損毀價值在2000元以上,故指控尋釁滋事缺乏核心證據。
(一)僅憑車輛維修報價單和發票無法確定車輛實際損毀價值
起訴書指控:被砸的灰色xxx轎車經H市xxx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費用為13000余元。但僅憑車輛維修報價單和發票無法確定車輛實際損毀價值,更不應以13000余元來認定尋釁滋事數額。
1.涉案車主兩次陳述涉案車輛受損價格差異巨大,車輛在普通維修廠的最終維修費遠高于4S店的報價
根據被害人胡某在卷陳述:第一次筆錄:“我問4S店,4S店說5000元左右。”第二次筆錄:“我把車子開到汽車維修店,一共修了13000余元。”
經辯護人查詢和實地走訪,該品牌汽車在H市一共兩家4S店,一家叫安徽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地址:H市市xx區xx路x號)、另一家叫安徽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H市市xx區xx路xx廣場內)。而涉案車主選擇的“H市xxx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不是以上兩個4S店之一。根據常識,4S店的維修費是高于一般的汽車維修廠的,但反常的是,本案最終在不知名汽車維修廠的維修費13000余元,是遠遠高于4S店報價5000元,且這5000元還包括了工時費。除“以換代修”、“小傷大修”以外,辯護人有合理理由懷疑涉案車主可能與該汽車維修廠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甚至不排除私下收回扣的情況,而這些錢都不能也不應作為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數額。
2.涉案車輛車齡很長,全車價值僅為4萬元左右
根據證據卷P48安徽省H市市xx區xx路連鎖中心任務委托書載明:涉案車輛是一輛2015年產,車齡7年左右,行駛里程10多萬公里的xxx品牌轎車(型號略),該車輛全新出廠價格為10萬元,經辯護人走訪二手車市場和汽修店,該現車全車價值僅為4萬元左右,王某拳打腳踢造成的車輛損失,卻達到了整車價值的三分之一,顯然違背常識常理。
3.王某砸車的行為僅對車輛外觀造成一定損害
通過涉案飯店監控視頻可以看到,醉酒后王某有以下行為:用腳踢踹車輛的左側門、用塑料停車樁對車輛尾部進行擊打、意圖用腳踹車輛的大燈部位但未站穩自己跌倒了(看不清是否實際踢到了大燈)。王某僅對車輛的外觀造成了一定損害,沒有對車輛的重要部位造成損害。
4.涉案車輛的損傷情況照片存在問題
關于涉案車輛的損傷部位照片僅四處,其中車輛大燈處僅是燈罩一處開裂,且沒有車輛尾部的受傷照片。在沒有進行鑒定的情況下,無法認定車輛損傷是王某造成的“新傷”還是案發前就有的“舊傷”。
5.為了安撫被害人,達成諒解,因此“小傷大修”、“以換代修”,13000余元維修費不能代表車輛的實際損毀價值
據王某家屬陳述:案發后為了安撫車主情緒,達成諒解,將被害人車輛所有損傷一起修理共花費13000余元。有的損傷部位實際是可以“修”的,但是最終都是按照“換”來處理。因此,13000余元的修理費遠遠高于車輛的實際損毀價值。
6.維修人工工時費不應計入車輛的實際毀損價值
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立案追訴標準采取不同文字表述,前者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5000元,后者為損毀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故尋釁滋事罪財產損失直接指向的是財物自身價值的貶損,即直接損失。
該13000余元既包括車輛更換零件的費用,也包括車輛維修的人工工時費,但工時費不應當計入車輛的實際毀損價值。該錢款不能全部認定為“損毀的公私財物價值”。
(二)公安應當對涉案車輛進行損毀價值的價格鑒定
沒有車輛損失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就缺少了指控王某的涉案行為達到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核心證據。
辯護人早在偵查階段接受委托后,即第一時間向偵查機關提交書面的建議對涉案車輛損失價格認定的申請書,在審查起訴階段又第二次提出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認定,時至今日仍然沒有對王某行為造成的涉案車輛毀損價值進行價格鑒定,故涉案車輛損毀價值存在巨大爭議。
法律對于罪與非罪的認定應當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的,本案車輛所受損失,并非某些無法進行物價鑒定的特殊情況,僅憑個體修車店報價單的數額定罪判刑,有失法律的嚴肅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對于“損毀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認定的證據,既沒有查證屬實,也沒有排除合理懷疑,本著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即便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也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本案中,關于尋釁滋事罪,王某既認罪悔罪,又積極賠償,且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二、王某襲警情節輕微
(一)王某是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襲警行為,主觀惡性不大
案發當日,王某是受邀赴宴,中午喝了一斤左右白酒(已超過王某平時的飲酒量)。飯局結束后,其他人都各自回家,并沒有人留意王某已經醉酒。因此,王某是在已失去對自己行為的支配力,完全醉酒的狀態下實施的襲警行為。
辯護人清楚,生理性醉酒不是免責的事由。但王某并沒有違法犯罪的前科,也沒有酗酒的惡習,僅僅是因為一系列的巧合導致王某的犯罪行為。該行為與清醒狀態下惡意襲警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及客觀量刑上,應當予以區分。
(二)王某的襲警行為情節輕微
1.王某對民警李某某實施的襲警行為存疑
第一,現場監控不能看出被告人踢了民警李某某。第二,李某某陳述:“我的小腿被踹了幾腳,小腿部有點紅腫疼痛”,但在卷材料中沒有李某某受傷部位的照片,僅有李某某身著外褲,外褲有部分白色灰塵的照片。無法確定該痕跡為王某踢踹導致。第三,李某某的醫院病例沒有就診時間。第四,公安民警在控制嫌疑人時,大多數情況下嫌疑人均有甩手、抬腿等掙扎動作,結合在案材料,王某是在被兩名年輕力壯的警察一左一右控制兩手時倒地,王某抬腿的行為,是王某被控制后掙扎所致,而不是其想要主動踢打李某某。
2.王某打了劉某甲一拳的行為情節輕微
監控視頻顯示,王某從出拳到被兩名警官控制雙手倒地,不到10秒。王某擊打協警劉某甲一拳的行為,造成劉某甲耳后部紅腫,但不構成輕微傷。根據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王某的襲警行為仍可認定為情節輕微。
三、本案中王某具有多項從輕量刑情節
1.王某無任何刑事違法犯罪前科
王某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在本案之前也無任何劣跡。
2.王某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偵查階段,王某就明確表示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悔罪態度誠懇,認罪認罰。在檢察院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3.王某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可認定為坦白
王某從第一次筆錄,早在2021年x月x日x時x分就如實陳述所有事實,可依法認定為坦白。
4.王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并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第一,王某不僅取得涉案車主的諒解,超額賠償了車主的全部損失。第二,王某取得了協警劉某甲的書面諒解。需要說明一點,劉某甲的諒解情節,在公訴人出具的認罰認罰具結書沒有載明,可以視為在審判階段出現的新的量刑情節,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案件提起公訴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檢察官可以視情況作出調整。辯護人懇請審判長建議公訴人下調對王某的量刑建議。
5.王某妻子身患重病,需要王某照顧
辯護人當庭提交了王某妻子的病例,可以證明案發前王某妻子身患重病。王某與妻子相依為命,現在王某被羈押,患病的妻子無人照顧。
最高檢張軍檢察長說過,檢察官辦的不僅是案件,更是別人的人生,最高院周強院長也強調,刑事審判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至今缺少指控王某尋釁滋事的核心證據,涉案車輛的實際損毀價值存在巨大爭議,同時襲警行為情節輕微,王某具有多個從輕情節,建議法院從輕處罰,讓王某早日回歸社會履行其作為丈夫的責任,達到刑罰懲教結合的最終目的。
此致
H市S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花文靜、高正綱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
二0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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